北京拟出新规,擅改燃气管道等构成犯罪可入刑

时间:2020-03-02 来源: 作者:

  燃气供应企业如需暂停供气,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不仅可以为其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对非居民用户还可能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则可能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人大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至3月28日。

  安全隐患突出条例亟待修订

  按照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的说明,本市燃气规模已居全国之首,但燃气安全隐患问题也愈发突出。近年来,燃气事故多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运行安全带来威胁,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有效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适应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七章53条,调整为八章88条。

  燃气安全知识拟入学校教育

  此次的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则负责各类燃气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对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线实施监督管理。此外,还明确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各自责任。

  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拟纳入学校、培训机构、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而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各类媒体每年有义务免费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暂停供气应提前48小时公告

  在燃气供应和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分别对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及责任、禁止行为等进行了细化。

  比如,燃气供应企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未告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此外,燃气供应企业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如用户的用气场所为违法建筑,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供气。

  而对于燃气用户来说,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及时向燃气供应企业报修。

  本市燃气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具有切断功能。已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擅改燃气管道等构成犯罪拟入刑

  征求意见稿不仅加大了对严重违法供用气行为的的处罚力度,还建立了“行刑衔接”的机制。

  例如,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和已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前,应拆除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软管;未拆除的,不得出租。

  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

  如有以上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燃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损坏燃气设施。盗窃燃气金额超过3000元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瓶装液化气实名销售直接配送

  征求意见稿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实名销售和直接配送制度。

  居民用户可以到自主选择的站点购气或由站点送气上门;非居民用户应由其自主选择的站点直接送气上门。对实施配送上门的,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气瓶的安装,并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