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六起典型案例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温璐)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要求其承担公益侵害责任。本案公益诉讼的提起,加大了对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在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时,可参考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同时,应做好专家资质和意见合理性审查工作,提升专家意见的认可度和采纳率。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审后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区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二: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于湘阴县杨林寨乡的洞庭湖内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达69472元。
经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专家意见,认为:1.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每只小天鹅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遗传多样性,一旦消失将无法挽回。2.小天鹅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与环境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人为造成小天鹅种群数量减少,直接影响着整个洞庭湖区生态环境的平衡。
湘阴县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8年1月26日,湘阴县检察院经审批依法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采取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湘阴县检察院聘请全国知名野生动物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小天鹅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的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2018年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继续跟进判决内容的执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阴县林业局代为履行,湘阴县林业局制定《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横岭湖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设立人工促进修复区100亩管护三年,种植旱柳250株、种植水草100亩;印发宣传资料5000份。经横岭湖自然保护区青山岛管理站观测, 2018年底,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天鹅种群数量明显增加,由案发前的300余只增加到4400余只。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请,对保护好洞庭湖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不仅提供了专业意见,而且还给所有听庭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当地林业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快递收寄验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年5月,绵阳的王某某从广东网友处以1850元价格购得球蟒10只,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发布信息,并通过绵阳某快递公司邮寄运输球蟒,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黄某某、济南的孙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递邮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发现后移交辖区森林公安局。经鉴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
2018年11月,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将所涉其他犯罪线索移送广东、内蒙古等地公安机关。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调查过程中,发现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怠于履职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未对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王某某通过快递运输、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得逞,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2019年3月13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绵阳市邮政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依法查处涉案快递公司,并加强对辖区内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监督管理,开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执行收件验视制度专项督查活动。绵阳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一是依法立案查处涉案快递公司;二是开展邮政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三是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及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四是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寄递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动物资源富足区域的企业严格落实收寄制度,并加强野生动物犯罪信息上报,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启动了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与市公安局、市林业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网络监管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实施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力度。同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未检部门联合市林业局、西南科技大学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宣讲会,并在全市各大、中、小学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
该案系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件。一是买卖主体特殊。涉案买受人中有未成年人,违法买卖行为对青少年的侵害影响大;二是交易方式特殊。买卖的交流、交易均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并通过现代快递物流的方式运输,隐蔽、快捷;三是交易对象特殊。买卖对象系公众容易误认为宠物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球蟒。
随着快递行业快速发展,邮政部门监管滞后给快递运输贩卖野生动物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挖背后根源,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同时,调动两级院公益诉讼、公诉、未检部门等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推进案件办理进度,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和宣传效果。
案例五: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和运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8年3月初,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志愿者向中国江西网反映,有违法行为人在鹰潭火车站非法转运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会同鹰潭市森林公安局、鹰潭市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当日现场查获饶某某无证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774只;邱某某持过期无效证件,非法运输省级重点保护动物黄麂2只及省级“三有”野生动物野猪1只。
鹰潭市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饶某某、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针对此案件中暴露的鹰潭市林业部门作为野生动物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2018年3月2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通过鹰潭火车站转运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要以此案为契机,对全市非法贩运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鹰潭市林业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市林业系统内开展了湿地候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并于10日内就《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函答复:一是根据检察建议,已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反馈了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理情况;三是通报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加大对全市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情况摸底排查,组织森林公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林区市场、公路、餐饮店、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段的摸排、检查,并开展全市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倡议书、通告,悬挂横幅、宣传牌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内容,并在相关运输部门公开野生动物运输需查验的许可证清单、运输证、检疫证等规范性文件样版,提升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办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18件,行政处罚案件7件,鹰潭市林业部门分阶段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报送了工作情况,确保了检察建议取得实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行动落地生根。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推动形成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行政—司法”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本案的线索来源于志愿者向网络媒体的举报,而线索成案则来源于检察机关对媒体报道持续监控和分析研判,体现了检察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有效拓宽案件渠道的新途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高效互动,促成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真正达到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根本目的。
案例六: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8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扬中市博联农贸市场内的周某某水产经营户、姚某某水产行公开出售巴西龟、野生菜花蛇以及青蛇等野生动物,且上述商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应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明。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积极探索行业专业人员辅助办案机制,邀请镇江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中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参与到此次专项行动中,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咨询和研判,并邀请了公益损害观察员、专家与办案组成员多次前往农贸市场,对前期摸排到的疑似违法销售的野生动物物种进行辨认。同时,确认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扬中市辖区内农贸市场长期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现象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于2019年8月22日向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野生动物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2019年10月15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检察建议对违法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立案查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下发《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检查行动,要求辖区内各分局对各自辖区内的各大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召开专题培训会,布置下一阶段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专项整治,联合其他部门持续开展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及集市联合集中检查,全面彻底清查违法销售、经营野生动物行为。
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局的整治行动持续跟踪监督,并对专项行动中缴获的野生动物处置进行了回访,监督行政机关对查获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目前涉案动物已被依法移送到相关野生动物园进行管护。办案组又多次对集贸市场的违规销售野生动物的经营户进行回头看跟踪效果,现场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
该案是落实省、市两级院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的成果。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建议后,持续跟进相关被查扣野生动物的处置情况,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野生动物开展救助,并联合市场管理方对市场经营户进行普法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通过本案,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定期互动机制,双方定期请对方业务骨干进行业务讲座,加强了执法与司法衔接,形成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