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两男子邀20余人聚餐被拘留

时间:2020-03-02 来源: 作者:
【案件回顾】

  2月24日,黔东南州施秉县城关镇李某、廖某某两人通过打电话、见面告知等方式,邀约雷某某、翁某某等20余人聚集聚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施秉县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施秉县关于全面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施秉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防控工作规范(试行)》,根据相关规定,李某、廖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当前施秉县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2月28日,因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聚集聚餐,李某、廖某某被施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将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洁介绍说,疫情防控期间,仍旧进行私下聚会,被公安机关查到以后,如果情节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很可能采取比较重的治安处罚,如拘留等;如果有已经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很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大家最好还是严格按照防疫期间的政府要求,在家隔离,不要私底下进行聚会,这关乎到自身安全,也关乎其他人的安全。上述案件中的李某、廖某某就是一例反面教材,大家切忌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聚餐。

(编辑: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