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让新冠肺炎治愈者遭遇就业歧视
郭元鹏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不久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公司得知姚女士的情况后发出告知,因她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姚女士咨询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后得知,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2月18日《浙江工人日报》)。
虽然已有专业人士明确企业的操作违法,问题是,企业违法了,姚女士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而且,仅仅凭着姚女士的义愤填膺,企业真会买账吗?或者说,新冠肺炎治愈者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才能继续上班?
我想,对于个人而言,打赢这场官司付出的一定是不小的代价,即便企业输了官司,它能否继续接纳新冠肺炎治愈者?最大的可能就是,输了官司之后,企业支付一定赔偿数额,也不再接纳新冠肺炎治愈者。而他们再到其他地方应聘,遭遇的可能依然会是就业歧视,没人愿意录用。
应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现象。可以想见的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安全,企业在得知自己的员工属于新冠肺炎治愈者后,极大可能会是排斥的,昔日的同事可能也会对他们不再友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法律是刚性的,而具体到落实上来说,又很大程度上是弹性的。因此,如何治疗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的伤,还需要多做些事情。
一个方面是,对于存在与新冠肺炎治愈者取消劳动合同想法的企业,要露头就打,不能让新冠肺炎治愈者孤军奋战,而是需要劳动保障部门介入约谈,必要的时候应该启动公益诉讼,办成铁案,警醒后来者;另一个方面,需要宣传科学知识,让昔日的同事以及用工单位知道新冠肺炎治愈者没有什么可怕的,心甘情愿与他们在一起办公。
还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在新一轮招聘中,要防止出现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情况出现。不仅要保护好治愈者们的信息,不让他们遭遇就业歧视,而且,要通过切实的举措告诉全社会: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