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荣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技术的应用和创新,把不断改进和加强立法技术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任务,明确提出立项要做到“小切口”,法规文本设计上要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制度规定上要突出针对性,重在解决实际问题。
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表述在自治区立法中尚属首例,在地方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新探索。
《条例》较好解决了地方立法贯彻执行上位法以及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问题,体现了对上位法的遵循,维护了法制统一。同时,有助于根据地方实际对老年人进行具有内蒙古特点的保护。如规定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独生子女赡养人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这不仅是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呼应,也为履行照料护理义务提供保障。
解决地方立法大量重复上位法的问题。重复上位法,是地方立法多年来的难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担心“立法放水”或与上位法不一致。对此,《条例》表明不照搬照抄的态度,在上位法精神的指引下,保证地方立法聚焦当地实际,直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倒逼地方立法精细化,提高“含金量”。目前,地方立法数量虽较多,但还存在内容不够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条例》让立法者把目光更多转移到立法本质上来,倒逼地方立法从细节入手,减少空泛规定,避免制度、规范“缺胳膊少腿”,让法规“有牙有齿”。
倒逼地方性法规文本改革,提倡简易体例,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有几条写几条,哪条有用写哪条,使法规文本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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