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疫苗和药品安全有效可及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许安标
12月1日同步实施的疫苗管理法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障疫苗、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两法”有很多亮点,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鼓励研制创新,提升质量水平。立法坚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大对研制创新的鼓励和支持。明确创新的方向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临床试验制度,保护新药研发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动力;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实行临床试验默示许可、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关联审评审批和优先审评审批等,释放制度红利。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焦点问题。根据各方面意见,疫苗管理法将不能排除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纳入补偿范围,并规定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明确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调整假劣药范围,精准界定假药,科学界定劣药,不再保留按假劣药论处的概念,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单独作出规定。
三是严格设定法律责任,严惩违法行为。疫苗管理法首次在行政管理类法律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综合运用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从业禁止、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措施,落实处罚到人;对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规定惩罚性赔偿。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担当作为,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生根,保障药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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