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新发展
邹宇平
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践,与国家根本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连,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放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来推进和落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我国整体的制度建设为主题,以应对风险挑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目标,从战略全局的高度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意义。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践,与国家根本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相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就是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放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来推进和落实,必须牢牢把握四个方面的总体要求:
一、牢牢把握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从异地管辖到相对集中管辖,再到跨区划管辖,无论选择哪种模式,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跨区划行政审判作为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一项最新制度安排,应当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愿,着眼于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贡献力量。要切实维护行政审判制度权威,高度重视行政案件的导向和辐射效应,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处理重大行政争议,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以党建工作为统领,不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锤炼行政审判干警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建立健全党组定期研究行政审判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中。
二、牢牢把握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的人民立场,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设立跨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目的和初衷。行政案件具有“民告官”的鲜明特征,这就要求行政审判工作必须更加站稳人民立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在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贯彻“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城乡统筹”等要求,充分保障民生改善。妥善审理涉教育、就业、医疗、康养、妇女儿童保护、环境资源等领域行政案件,体现促进就业、男女平等、教育优先、社保全民覆盖、提高人口质量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要树立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推进行政案件“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推进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建设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进巡回审判、现场办案,就地解决纠纷,提供更加精细、高效、个性化的司法服务。加强程序空转突出问题的治理,减轻群众诉累。要树立法治依靠群众理念,强化司法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司法白皮书、典型案例、新媒体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三、牢牢把握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增强行政审判在司法监督层面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发挥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性支持作用。当前,司法监督的着力点应放在纠正行政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违法征收、确权、登记侵害人民群众产权的行为,纠正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行为等。另一方面,要为政府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特别要注意妥善处理行政创新改革中出现的争议,防止机械司法,促进行政机构职能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服务创新。妥善处理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园区建设中引发的行政争议,避免简单裁判,促进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和科技创新。更进一步,要在监督支持上深化府院良性互动机制建设,通过司法建议、政策交流、情况通报、“庭审+讲堂”、审判咨询等方式的综合运用,将司法服务向立案前、裁判后、法庭外延伸。要注重监督的协同性,协调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其他专门监督的作用,更高质量地助推行政体制完善和政府治理体系建设。
四、牢牢把握跨区划行政审判工作的治理效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把跨区划行政审判的制度功能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效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工作方向。必须深刻理解“分”与“合”的辩证关系,行政审判工作在彰显制度公信力的同时,更需要、也更应当发挥法院和政府合力,形成有机联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点,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上尤为重要。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寻乌经验”,大力构建符合行政诉讼规律的多元化解、就地化解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加快建立府院联动调处机制,整合各方力量,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培育前端治理思维,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尽量将问题发现在前期,矛盾化解在基层。探索重大涉众型征拆项目法治工作先行,提前部署、依靠群众、协同推进,全力减控争议成讼。近年来,行政滥诉有所抬头,在保护好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依法制止少数滥诉行为,恢复行政诉讼法治功能。基层是社会治理最坚实的支撑,要支持行政机关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自治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公共行政职能。妥善审理涉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社会组织登记的有关案件,正确处理政府、行业、自治组织等多重关系,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形成。要延伸办案职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情况,适时做好疏解引导、培育心态,通过释法析理、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努力消解社会戾气,营造平和理性的社会心态,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审判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