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疫情防控信息发布机制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传染病防控信息的发布,必须在强化的风险预防意识之中进行,对有可能造成重大疫情的任何信息,都不应轻易掩盖,必须在强化的风险跟踪意识之中进行,持续将不断确定的信息发布,减少以往发布的信息的不确定性。

  当前,关于传染病防控信息发布权限的现行法律,存在缺陷,容易导致职责不明、实际操作混乱的问题,需要在未来修法时加以完善。具体建议有五项:

  第一,应当将传染病疫情、预警和处置信息的发布归为一体,不宜将之分开;第二,应当区分传染病日常防控和应急防控的信息发布机制;第三,应当区分传染病应急防控信息发布的决定和执行,即应急防控信息发布的决定权应该交给政府,而不应该是卫生行政部门;第四,应该在纵向与横向的政府体系中厘清信息发布相对集中和分散的责任关系,既要让地方政府及时回应疫情或疫情隐患,又能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第五,应当解决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在传染病防控信息发布方面存在的明显或潜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