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规范配置技术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钟瑞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法典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领和引导,更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具体制度设计和规范配置中,以进一步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切实发挥民法典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民法典编纂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其核心技术。合理设计并妥当配置不同类型的民法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具体体现和基本途径,也是编纂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必要条件。

  伦理性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基础性规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从社会规范的总体上考察,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密切的依存关系。首先,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中价值取向的主要来源。其次,道德观念是个人意志及社会心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础。最后,道德信念是存在于头脑中的坚信某些道德规范的正确性,在自身道德情感驱动下对履行某种社会道德义务产生强烈的责任感,具有情绪色彩与力求实现的一种观念形式,是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

  民法中大多数规范皆有其伦理道德方面的基础,或旨在维护和促进社会伦理道德。其中,最集中充分地反映道德要求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它们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是拥有法律形式的道德准则。由于这两项原则在20世纪以后获得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因此绝大多数民法规范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两项原则的要求。民法规范的伦理性,也因此得到“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由此得到充分彰显和弘扬。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上述规范是和谐、诚信、友善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技术性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桥梁和纽带

  民法规范主要是由伦理性规范组成,技术性规范是为了因应伦理性规范达成目的就其衔接事项所作的规定,二者呈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技术性规范主要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程式,不是告诉人们应当为哪些行为,不为哪些行为,而是告诉人们,在为某种行为时,应当采取何种技术程式。因此,这类规范的立法原旨不重道义而重行为程式、行为技术。社会成员凭道德修养难以理解技术性规范,必须专门学习才能掌握。当然,从另一方面讲,技术性规范中不可能不含扬善弃恶之精神的少量规范,伦理性规范也不乏体现行为技术的个别规定。

  从民法典编纂技术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必须采用必要的法律技术,如主体资格方面的规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等。这些规范就其功能而言,都属于技术性规范,从另一个角度支撑民法典价值目标的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桥梁和纽带。

  政策性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的政策导向

  政策性规范是指民法为了实现特定时期的社会公共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规范,有一定的伦理道德作为其规范设立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在规范设计上也有相当程度的技术含量。政策性规范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发挥着政策导向的作用。

  政策性规范在我国民法关于农村土地权利配置的规范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债权保护的方式,导致农村承包户利益难以得到长期稳定的保护。为了保护农村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目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化,采用物权方式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性质转变为物权性质意义重大,基于物权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对抗一般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单方面撕毁合同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将无法重演。此外,在物权法中还设置了许多体现“三农”政策的其他配套规范,如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130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进入新时代,为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目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7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写入第一条,同时,为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该法以及民法典草案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及其变革一般都是由中央顶层设计的政策启动,然后通过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推进实施,体现的是对法治价值观的追求;农村土地权利配置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分,再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到物权性质的转变,政策导向的色彩非常明显。虽然不同时期的政策背景各有不同,但核心的政策目标却始终未变,那就是通过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自我完善,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客观规律并展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持久活力的新型农地权利体系和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上述政策目标的背后是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对富强、文明、和谐、公正、法治、敬业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孜孜追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土壤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民法典编纂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融入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民法规范配置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明确的行为准则。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重大问题研究”首席专家、温州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