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慈善组织要有特别担当
金锦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不少慈善组织都纷纷行动起来,参与到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中去,展现了慈善组织的应有担当。然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湖北省和武汉市的红会和慈善会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授权之下,大量资金和物资向他们聚集。一方面,他们工作压力陡增,人力资源不足,工作机制尚未捋顺,导致出现了物资发放不够及时、捐赠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对于关联交易审查疏漏以及物资调配和分派不够合理等问题;另一方面,红会和慈善会面临着社会信任危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舆情事件,公信力成为公众最为关切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红会和慈善会必须懂得归集政策的意义所在:不是权力垄断,而是让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被指定的五家机构已经被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用于接收、存放和发放社会捐赠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所以,这些机构的工作思路应该有所转变。
首先,需要厘清应急物资和其他捐赠的款物。对于受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的应急物资的分配,原则上应听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令,或者获得指挥部的明确授权,及时制定发放方案和明确发放方式。对于其他捐赠,则应按照原先社会捐赠的财产规则来处理。对于定向捐赠,在不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下,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进行拨付使用。
其次,针对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可招募志愿者参与。例如,可动员在救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具有丰富经验的其他慈善组织的员工积极参与。红会和慈善会更应该担负起搭建平台的功能,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
再者,面对舆情需要真诚相待:其一,主动、准确、及时、全面、完整、动态地公开信息;其二,面对批评与质疑,及时回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其三,去情绪化,尽管红会和慈善会一线工作人员也满负荷工作,但是别觉得委屈,既然接受重托,就得承受其重;其四,不试图说服所有人,但是得相信世间自有公道,社会具有理性。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特殊性,非工作生活常态。同时,疫情防控是场持久战,疫情的发生与传播具有一定客观规律。这决定了慈善组织如果仅凭一时一己之勇,终究不可持续。换言之,所有参与疫情的慈善组织,都应有整体规划部署。
首先,慈善组织要懂得政府始终是疫情防控中的主导力量和首要责任主体。政府在资源动员和调配、信息汇集和分析、社会动员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故慈善组织需要寻找政府未能或者尚未顾及的社会问题并及时补位,而不是仅凭热情贸然投入。
其次,在资源动员、募集和使用方面,慈善组织得有计划与规划。当下属于应急状态,有效机制尚在构建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程序相对滞后等问题,各种需求会有井喷之势。倾尽全力的权宜之计会因解决燃眉之急取得一时的良好效果;但是,等这一阶段慢慢过渡到常规状态,机制、人员和物资逐步到位后,慈善组织就应该重新评估社会需求,并作出有效调整:及时放弃政府已经覆盖的内容,寻找新的用武之地。
再次,转入常规状态的疫情防控,拼的是专业、规范与耐力。此时慈善组织应积极搭建平台,研发长期性公益项目,持续关注和支持医护人员,反思问题成因,致力于社会倡导和推动政策创新等工作。无论处在哪个阶段,慈善组织之间都应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有无,避免资源利用上严重的“旱涝不均”。同时,如果条件允许,应搭建联合平台和构建联合机制,更大程度提高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利用价值。
最后,对于定向捐赠,慈善组织一贯的原则是“尊重捐赠人意愿”。但是,在确定捐赠人意愿时,依然要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具体而言,符合公益性原则,即要求捐赠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依然不能指定与其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成为受益人。尤其是对于与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之间存在关联交易的主要捐赠人,应该注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慈善组织的利益。
(作者系北京大学非营利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