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记者 范天娇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这些案例选自全省法院2017年以来审理的3万余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协议、物业行政处理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不满补偿提起诉讼
2012年6月,安徽省政府作出《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葛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不仅用于家人居住,还在房屋内开办了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10多起诉讼。其中,葛某某对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围绕土地征收提起的一系列诉讼也难以案结事了。因此,合议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着眼于葛某某的实质诉求,在进行必要释明取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针对相关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最终促使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葛某某撤回上诉,同时其他诉讼也均全部撤诉。
特许经营权起争议
2014年9月,池州市政府委托市城管局与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公司签订《便民自行车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甜橙绿畅公司出资购买自行车、对停靠站点进行智能化改造,开始实施经营活动。
2017年6月26日,池州市政府要求市城管局与甜橙绿畅公司协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事宜。2018年4月,在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某共享单车进驻池州市场。甜橙绿畅公司认为池州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允许某共享单车进入池州市,违反了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注意到共享单车的新型模式比原有的城市便民自行车在解决市民便利出行问题上具有先天优势。合议庭为避免甜橙绿畅公司与共享单车直接竞争进一步扩大经营损失,引导其协调解决特许经营权争议,同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配合法院协调。
合议庭组织多次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池州市城管局补偿甜橙绿畅公司230万元,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甜橙绿畅公司协助池州市政府办理自行车押金退还等事宜。此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查封房屋遭遇强拆
亳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系亳州市谯城区的一家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自2000年起一直拖欠职工工资。经公司100多名职工申请,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3份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亳州市农机公司支付职工工资1000多万元。但公司未自动履行,100多名职工遂向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公司的土地及办公楼、仓库等财产。之后,谯城区政府因实施旧城区改建,组织人员将法院查封的土地予以征收,并对相关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对此,职工情绪激烈,认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谯城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1500万元。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开展调研和协调工作,在如何兑现职工工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下功夫,寻找最佳协调方案,并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延伸作用,向谯城区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谯城区政府充分认可司法建议的可行性,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将职工工资本金及利息1500万元汇入谯城区法院的执行账户,职工工资得到兑现,案涉职工自愿撤回起诉,涉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