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委员建议

  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为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项规定。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针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刘修文委员建议,第四十二条中增加“循序渐进”原则。因为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面参与,实践中一些地方推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而是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把工作做实、做细。

  朱明春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经济合理”这一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既要有政府的强制,也要对公民的行为加以经济利益引导。因为生活垃圾涉及到千家万户,分类处理难度非常大。在这方面,不仅要有法律的强制要求,更要和市场经济的机制结合起来。

  田红旗委员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中加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原因在于,管理责任人需要依照地方性法规设置分类容器,对公众投放垃圾行为进行指导。但是,不同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存在差异,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都具备管理资质,导致城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为此应明确物业、社区居委会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主体。

  肖怀远委员指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五条对农村垃圾分类工作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考虑到我们国家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复杂、多样,而且在分类程度上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建议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规范和指导,在第四章“生活垃圾”中对农村垃圾处理分类单独作出规定,稳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增加可操作性,为建设“美丽农村”和“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窦树华委员说,第四章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的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但在表述时过于分散,建议把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的分类、处置、收费,地方可以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内容集中起来表述,这样也有利于推进法律的执行。

  高虎城委员说,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作了较好的处理和完善。但是,感觉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置方面,还需进一步做好分类与处置的衔接工作,为各地的试点提供一个可以遵循的上位法。(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