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契税法草案时建议

  对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税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一个很重要的进展。同时,针对草案的一些规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韩梅委员说,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对国家机关等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契税,据此,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免征契税的情形中,增加“保障性住房”一项内容。

  杜小光委员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表述,修改为“纳税人、税务机关、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落实好契税法,并不只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责任按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修改后更有利于契税法的贯彻执行。”杜小光说。

  刘修文委员建议,明确契税的成交价格。契税法草案第四条没有明确界定成交价格的具体内容,考虑到成交价格的界定涉及计税依据这一税制基本要素的确定,建议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并总结实践经验,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对成交价格的具体规定在法律中予以完善和明确。

  草案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对此,李晓东委员认为,应当在条文中区分契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和税款的缴纳义务,明确纳税申报时间和税款缴纳期限。

  李晓东建议,保留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将第十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该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缴纳契税。”(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