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立法探索留足空间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允许和鼓励制定机关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相比前两年,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的新内容。同时,报告还列举了两个审查案例,其中之一就是,深圳关于限制食品职业“打假”的规定被“认可”。

  2018年1月,全国首例限制食品职业投诉、职业索赔的地方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第97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赔、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事实上,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游离在法律边缘,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原来地方立法确实在创新上背了很大‘包袱’,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保持十分谨慎的态度。职业‘打假’人的规定也是顶着不小的压力制定出来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张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应该说,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为深圳经济特区限制食品职业索赔、制定相关法规提供了充足的“底气”。

  “食品安全是党中央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我们在收到公民来信后,及时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研究,并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沟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告诉记者,审查后,他们认为该规定并没有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和超越权限,并且是根据本地食品监管的实际和需求作出的,属于积极尝试、制度探索的范畴,应该被允许和鼓励。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审查后,被认为属于允许探索的范畴,我们吃下了‘定心丸’。这是对地方立法的鼓舞,也是对于深圳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的坚定支持。”张凌说。

  可以看到,备案审查主要是从事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监督为抓手,为地方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等上位法基本原则、契合当地实际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筑起了一道安全的“防线”。

  前不久,在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王晨副委员长强调:“对于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地方性法规,只要主观上没有违反党中央方针政策、规避上位法规定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审查出问题能及时进行改正,就实现了备案审查的目的,不必追究相关责任。”

  对此,梁鹰也表示,“对于上位法没有作出修改,但是中央精神已经走在前面的重大问题,地方可以根据中央精神进行调整,为立法留出空间。另外,为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也允许地方性法规比上位法更加严格。”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翻开了我国地方立法的新篇章。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无疑大大增加了地方积极性,为地方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既要鼓励地方在立法工作上勇于“吃螃蟹”,也要时刻紧绷立法的“弦”。备案审查很好地实现了这两者的结合——既维护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立法创新发展,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了更多样本。(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