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解读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6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详细介绍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亮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着重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均等化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科学布局和规范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明确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刚性约束力。

  

  增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

  变“独唱”为“合唱”

  公共文化服务,要落实到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上。

  条例遵循上位法规定,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中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如进行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等。同时,条例通过完善的监督和追责体系,确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高效履职。

  社会力量参与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内生动力。“虽然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负有主体责任,但不代表要大包大揽。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新动能,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顾劲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拓展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渠道,条例设立“社会力量参与”专章,重点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未来,非营利性机构、民间文艺团队、专业志愿者等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开展活动也将拥有更大空间。

  

  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挖掘利用陕西特色文化资源

  公共文化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条例专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一章,对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制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示制度、加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推广等作出规定,力求全方位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陕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间文化等特色鲜明。条例着重将陕西特色文化融入其中,鼓励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活动时要努力挖掘和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多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何少林说。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点,以及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采取措施鼓励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培育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承发展本省优秀文化。

  

  坚持保障基本

  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

  “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向公众免费开放,特别是基础性、公益性、均等性的项目,一律实行免费。对特殊人群的服务,能免费的尽量免费。”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问题,顾劲松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详细说明,“免费不是绝对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的非基础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如瑜伽、芭蕾等,是需要收费的。”

  条例明确规定,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应当根据公共文化设施不同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提供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其他相关服务;收费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每月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文化需求,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设施,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

  顾劲松表示,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有补助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的范围将越来越大、项目将越来越多,服务质量也将越来越好。(耿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