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丁杜娟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技术性证据审查在检察业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的有力举措,更是检察业务开展的重要保障。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意义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对相关技术性鉴定的证据进行审查,进而研判鉴定内容的合法合理性,从而实现对相应鉴定部门的外部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对各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标准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严。①入额检察官责任终身制的施行,让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对提高检察办案质量更为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上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

  首先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技术性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不仅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更是攸关生死,不可不慎重。其次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必要性。技术性证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专业的案件承办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如果一味采信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则过于随意,有失法律工作的严谨,也未充分合理使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审查权,易将有存疑的技术性证据带病进入审判阶段。如果法庭采纳,必将引发冤假错案,而这也与当前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法治宗旨背道而驰。再者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紧迫性。

  从2018年以来我市技术性证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存在问题较多。个别鉴定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且分析说明过于笼统,缺少说理、分析过程;有的未对病历诊断的原始依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定过程未见法医阅片的描述;鉴定程序、鉴定流程,鉴定资质有待核实等等,问题不一而足。存在的隐患令人担忧,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大背景下,无疑会成为办案检察官的重担。我市曾出现因技术性证据可靠性存疑,案件有关证据不够确实、不够充分而被法庭予以排除,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的情形。因此,加强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就迫在眉睫。

  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情况

  2018年8月-2019年3月,我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共49件,其中公诉阶段的技术性证据审查19件,侦查监督阶段30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转并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的共36件,共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31份,其中同意鉴定意见的有30份,不同意鉴定意见的有2份,不予受理的有1件。无论是对比全面的案件量还是对比全市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量来说,这个数值都并不令人满意。为更好地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服务检察工作,笔者对此期间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一)鉴定文书粗糙。鉴定意见书中文字表达存在瑕疵或错别字。如阮某某寻衅滋事案、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商某某故意伤害案等案鉴定意见书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写成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李文某故意伤害案、李建某故意伤害案鉴定意见书中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写成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甚至,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书所载的鉴定日期在受理日期之前,虽然根据卷宗确定了这只是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候出现的笔误,文书的粗糙程度可见一斑。这也警示我们,在出具公用文书,尤其是对外文书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文书的严谨性,部分鉴定意见书中叙述模糊,缺少分析过程。

  (二)鉴定必要附件缺失。鉴定必要附件缺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鉴定意见书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二是鉴定意见书缺乏必要支持件。鉴定意见书中应附必要的附件来支持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如病历、伤情照片等。如果没有病历和照片,如何排除造作伤的可能?尤其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多数没有病历类支持件,如果没有鉴定时的伤情照片,被鉴定人的划痕、瘢痕是否能构成相应的伤情等级?如何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中被鉴定人邱某伤情中的鼓膜穿孔一项,就需要先排除造作伤的存在。郭翔在《犯罪学词典》②中提到,造作外伤性鼓膜穿孔,约占造作伤的40%。该类穿孔可位于鼓膜的任何位置,以后上、后下象限多见,穿孔一般为圆形,多发,刺刮时呈窄条状,方向不一,穿孔中央有时可见线形、三角形的细小组织分离或翘起,边缘不整齐,有时可反应刺刮方向,穿孔周围鼓膜表面有时可见擦划样损伤,鼓膜和外耳道附着血迹较多,听力障碍表现为传导性耳聋,愈后在不形成较大疤痕的情况下不遗留听觉障碍。采用掌击、气筒、气球的办法造作鼓膜穿孔的损伤与他人伤害造成的穿孔在形态等表现上无任何区别,仅能依据耳廓有无损伤、当时有无耳部受力的调查材料等来甄别。

  (三)鉴定程序缺失(没有阅片)。鉴定程序缺失会大幅度降低鉴定意见可信度。49个审查的案子中,未阅片的有9个,高达18%。如阮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被鉴定人阮某波未到场的情况下,未经阅片,鉴定人仅依据医院病历所载损伤情况就作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比较典型的是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鉴定人张某某病历载专科检查:胸背正中见长约10cm横行挫伤痕,宽约3cm,稍肿胀,压痛;右肩肿胀,方肩畸形,压痛,关节盂虚感,Dugas征阳性;左上臂远端散在挫伤少量渗出。X线:右肩关节脱位。出院诊断:1、右肩关节脱位。2、右肩关节盂骨折。3、胸背部软组织挫伤。4、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中无CT,鉴定人按照病历所载,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h项规定,作出了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技术性证据审查时,主检法医师通过CT阅片,并仔细查看病历资料,确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但因侦查监督阶段作出逮捕决定的时间有限,结合该案其他情况,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在与承办检察官反复沟通,再三建议重新做鉴定后,最后按照不予受理程序规定,对此案不予受理。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同样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医临床检验,被鉴定人肖某某面部及全身未见明显外伤,鼻根部无明显畸形,根据住院病案记载,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作出了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因该鉴定未对病历诊断的原始依据进行审查判断,鉴定过程未见法医阅片的描述,对是否存在骨折及新旧骨折没有分析意见,鉴定意见不客观,主检法医师作出了不同意鉴定意见,建议重新鉴定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

  (四)鉴定内容缺项。张某某被故意伤害案鉴定意见书中出现了鉴定缺项。原鉴定意见中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中椎体压缩性骨折、颅骨骨折未进行评定。

  以上是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而更大的问题则来自于技术性证据审查本身。审查时需要补充病历、照片、CT或X线等材料以进一步确认鉴定意见时,往往是技术人员提出后,承办检察官再和公安侦查人员沟通,由侦查人员到原鉴定机构提取,层层传递,效率低下,占用审查时间;程序的繁琐也让承担着繁重工作任务的检察官选择了放弃技术性证据审查;出具了不同意鉴定意见,建议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后,有的进行了补正,有的只是流于形式。甚至有检察官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只是在为技术人员走考核的业务量。这样的背景下,检察实践中对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内容、意见等方面的监督显现出有心无力、甚至疲软的状态。上述因素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影响检察办案的质量。

  目前,阻滞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有限。目前检察系统基层技术人员有限,有资格的鉴定人员更是寥寥,技术性证据审查主要依赖于市级检察院的鉴定人员。有利的地方在于作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会更权威,更易于基层办案人员所接受,而另一方面则是增加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流程,降低了司法效率,也给市级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工作负荷。同时,地域内技术性人员分类也不足以支撑全面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如枪弹同一认定、精神病鉴定等较为少见、稀缺的鉴定,往往缺乏相应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目前广东省检察院建设应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管理平台,实现了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跨地区、跨部门网上移送审查。该平台整合了鉴定技术资源,畅通了案件送审渠道,简化了审查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调动了检察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③2018年《高检院机关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重点工作部署的分工方案》中部署了整合检察技术资源,按照做精做强原则布局建设区域专业重点实验室、加强技术人员统筹使用管理任务,相信技术资源的整合将会改变这一局面。④

  (2)技术性证据送审率问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相对模糊。许多检察官认为案件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没有必要走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毕竟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承办人认为有异议的才会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这在相当一方面导致了技术性证据审查送审率的低下。另一方面,审查时发现需要补充病历、照片、CT或X线等材料以进一步确认鉴定意见时,有检察官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只是吹毛求疵,对案件无实际影响,于是放弃走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于是陷入了一个怪圈:送审率低下实质性问题难以被发现审查无用论送审率低下。

  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都在努力改变这个现状。我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实施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关于报送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的规定》,确定了技术性证据审查包括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案件范围,并确定由案管办统一受理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对案卷进行分流,由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复印卷进行审查,这无疑会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3)审查的权威性及采纳率。技术性证据审查所出的结论只是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的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是否会采纳?如果技术性证据审查流于形式,又该如何确保监督权的实现?审查时发现了问题,如何与检察办案人员、公安侦查人员进行更有效的沟通从而实现问题的解决?作出审查意见只是技术性证据审查监督的一部分,解决提出的问题才是监督的根本。

  三、如何加强推进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加强推进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检察机关内部要充分发挥能动性,自主建立当前及今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审查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实施办法。目前各地检察院都在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应办法,如上海、广东、湖北等,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必须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进行规定,加强送审率,在委托审查之外实现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前置审查,能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的就不要等到公诉阶段再审查。以制度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具体内容,即哪些该审、哪些不该审,设立合法合理合情客观关联科学辩证逻辑等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内容要素。

  (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实现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联动,才能更好地解决技术性证据审查中遇到的问题。检察工作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密不可分。建立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联动,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才能及时补正、更改,保证技术性证据的证据质量,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建立案件处理追踪反馈机制。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加强网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协同的办法(试行)》中,对于条件采信的,各检察业务部门应及时至原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书修改和(或)开展补充鉴定工作,并将相关处理工作告知案件相关法医文证审查人员;对于意见错误的,各检察业务部门应当积极联系第三方鉴定机构,委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应当交由检查技术部门开展二次审查;因重新鉴定而引发诉讼需求变更的,在诉讼完毕后,各检察业务部门应当将案件判决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法医文证审查人员。⑤

  (四)提出检察建议,合理运用检察权。对于审查出的错误和不规范问题,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合理运用检察监督权。

  (五)加大人才培养。科技强检,归根到底离不开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工作更是如此。加大基层人才培养,是应对检察技术新内容、新需求的有力措施。随着反贪转隶,鉴定数量明显减少,捕诉一体化背景下技术性证据审查已成为检察技术工作重要内容。⑥要想在全市检察技术工作中脱颖而出,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必须打造亮点,实现创新。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人的作用。

  (六)积极向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先进院学习。从制度上到人员管理,从人员管理到案卷分流,从而形成完整的审查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善于学习,保证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长久健康良性发展。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开展,对技术性证据进行法律性和技术性的双重审查,由办案检察官作法律性审查,将技术性证据由检察技术人员作程序和实质上的审查,以实现内部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审查双重效果。由双重审查倒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高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提升检察办案质量,强化法官内心确认,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