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一村民非法捕鱼被判拘役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近日,三穗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吴某芳屡教不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没收作案工具和渔获物,有效维护了三穗县辖区渔政秩序,保护了三穗“母亲河”——邛水河的生态环境。
  被告人吴某芳是三穗县八弓镇胜利村村民,曾经使用电瓶组装的电鱼机在三穗县邛水河(属长江流域洞庭湖水系上游)八弓镇河段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河鱼时,被三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穗县检察院于今年1月16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1月29日,三穗县农业局对其在禁渔期非法电捕河鱼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00元。同年6月6日13时许,吴某芳不思悔改,再次使用电瓶组装的电鱼机在邛水河八弓镇寨坝老河段使用相同的方式捕捞河鱼。该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台、渔获物河鱼26尾(共282.74克)。同年7月17日,三穗县检察院指控吴某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三穗县法院院提起公诉。
  三穗县法院认为,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的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该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对水产资源进行肆意捕捞,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必须接受法律的惩处。该案经三穗县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