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授权委托书使用须知
时间:2023-02-22
来源: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作者:佚名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投诉或接受当事人委托必须办理的授权委托书手续,认真填写委托书的内容。
二、填写委托书时,要认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明确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及委托权限。
三、明确告知委托人,本单位受理委托后,原则上以调研核实,疏通协调为主,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委托人所委托的事件或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或正在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委托人依法另行办理推荐代理手续。
五、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经办人)的签名,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签字,代签行为无效。
六、授权委托书按要求填写二份,一份寄总部通联部备档。
注:
1、本委托代理主要是指非诉讼代理行为,参与诉讼代理,按以下两条规定。
2、《民事诉讼法》第88条第5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参与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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