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粮仓“硕鼠”现形记

时间:2021-09-27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自己酿下的苦果还要自己吞下去。”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原综合组组长陈为国在《忏悔录》中这样写道。2020年6月29日,陈为国因犯贪污罪被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明光桂花收储库收购人员内外勾结贪污粮款系列案中,被移送起诉的4名涉案人员均被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虚开粮食收购凭证、虚增粮食重量,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300余万元

  2019年11月18日,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有限公司纪委将陈为国涉嫌贪污受贿问题线索移交给安庆市纪委监委。11月20日,市纪委监委将该问题线索指定怀宁县纪委监委管辖。县纪委监委接到指定办理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经查,2014年,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租用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的仓库和设施,成立了明光桂花收储库,并与安庆直属库签订合作协议,由安庆直属库派人驻库,开展国家托市粮的收购和储存工作,收购负责人是刘建华。因为刚来,驻库人员对当地情况不熟,为便于组织粮源,当年的小麦是由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出面收购的。小麦收购入库验收后,由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车牌号、银行卡号,驻库人员根据这些信息资料,按照当天的收购量开具粮食收购凭证,交由滁州直属库按程序支付粮款。

  明光桂花面粉有限公司的老板叫杨荣利,为了与驻库人员搞好关系,该公司对驻库人员包吃包住,在收购期间,杨荣利还经常请驻库人员到饭店吃饭喝酒,逢年过节,还给驻库人员送衣服、烟酒等礼品及礼金。

  粮食系统的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数与账面保管数的差额只要在正负3%以内,均视为账实相符。2014年小麦收购结束时,杨荣利以此为由,向当年的驻库负责人刘建华提出虚开收购小麦总量3%的请求,并承诺粮仓中的小麦由他保质保量。刘建华同意按6个仓库库容量的2%虚开小麦收购凭证,一共虚开了920吨,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2154400元,骗取的资金全部为杨荣利所得。

  2015年,按照上级要求,明光桂花收储库收购模式变更为驻库人员自行向社会公开收购,收购负责人变更为陈为国(兼任检斤员)。在收购过程中,陈为国等人严把扣水扣杂关。粮食销售商纪业浩向陈为国提出,这么扣水杂,粮食实际入库的数量肯定会有所溢余,不如把溢余的粮食虚开出来,并答应骗取的粮款全部都归陈为国,陈为国同意。在这之后的两三个月时间里,陈为国利用职务之便,与纪业浩相互勾结,在纪业浩送来销售的27车次粮食上虚增重量,共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297102.96元。此后,陈为国又与粮食销售商赵超贤勾结,采用同样手段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72157.44元;与刘建华及杨荣利相互勾结,虚开10份粮食收购凭证,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836787.84元;以欺骗手段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单独虚开4份粮食收购凭证,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108330元。

  2014、2015年,陈为国、刘建华利用手中的粮食收购权,采用虚开粮食收购凭证、虚增粮食重量的手段,共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3468778.24元。

  销售商举报收购负责人,一边举报一边以举报相威胁

  该起案件事实是在粮食收购单位收购粮食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来说,随着收购过程结束,只要原始的称重记录数据没有保存,虚开、虚增的粮食收购凭证与收购中据实开出的收购凭证就难以区分了。本案之所以案发,有其特殊原因。

  2017年开始,纪业浩持续向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公司纪委举报陈为国,与其合伙贪污国家粮食收购款以及收受贿赂等问题,并提供了本人的部分粮食销售记录。公司纪委多次找陈为国谈话,均未能核实。因为原始的称重数据没有保存,被举报人坚决不承认,陈为国是否虚增粮食重量的违纪违法事实一直无法查清。纪业浩四处发信息、打电话,给中央储备粮公司施压,中央储备粮公司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地方纪委监委调查,希望借助地方纪委监委的力量查清问题。调查人员认真分析相关账证资料和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后,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数量逻辑关系,通过这种数量逻辑关系对相关的账务数据进行分析,能够锁定虚增粮食重量的事实,陈为国承认了其与纪业浩共同贪污的事实。

  纪业浩除了与陈为国共同贪污问题外,还一边举报,一边以举报相威胁,多次敲诈陈为国。陈为国为平息事态,先后三次一共给了纪业浩6万元现金。最后经法院判决,纪业浩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违纪违法所得大部分入了老板口袋

  纵观此案,粮食收购员胆大包天,与粮贩子、小老板沆瀣一气,在短短时间贪污国家粮食收购款300余万元,可谓是小官大贪,触目惊心。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的犯罪所得,由共同犯罪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各自发挥的作用等因素,来决定如何分配。因此,在共同职务犯罪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正犯肯定要拿贪污金额的大头。但这起贪污系列案中并非如此。纵观此案,2014年,刘建华与杨荣利共同贪污的全部所得2154400元均归杨荣利所得,职务正犯刘建华反而一分钱都没拿;2015年,陈为国、刘建华与杨荣利共同贪污所得金额836787.84元中,职务正犯陈为国和刘建华也都只拿了5万元,余款736787.84元均被杨荣利所得。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虽然刘建华和陈为国均所得甚少,但两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却是巨大的,两人也要对全部的贪污金额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暴露出管理问题

  基层职工政治观念不强,理想信念丧失。明光桂花收储库有5名工作人员,均是党员,但从桂花收储库成立到案发,始终没有成立党组织。因为远离公司本部,这5名党员也极少参加公司组织的政治学习,极少过党的组织生活。平时,几个收购人员除了开展收购工作,就是在一起吃吃喝喝。因为缺少政治理论学习,导致政治观念不强,理想信念丧失,缺乏自觉拒腐防变的政治定力。

  工作人员纪法意识松弛,缺乏敬畏之心。粮食销售商纪业浩为了与陈为国接近,刚开始买一点瓜子花生等零食到磅房跟工作人员套近乎,接着是请驻库人员到饭店吃饭喝酒,送点礼品礼金。随着交往,“感情”逐渐升温,“友谊”逐步牢固,“信任”逐渐增加。最后纪业浩向陈为国提出虚增粮食重量时,陈为国欣然同意。在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陈为国由破纪走向破法,贪污国家粮食收购资金130余万元。

  收购单位工作制度不严,收购流程失控。中央储备粮安庆直属库派驻桂花收储库2014年5个驻库人员形同虚设,本应由驻库人员自己完成的收购流程,实际上全部交由出租方桂花面粉有限公司来实施;2015年收购模式虽由驻库人员完成,但收购的检斤员由驻库负责人陈为国兼任,一个人开具收购码单、入库码单和检验检斤码单,且质检员、保管员在相关收购码单上的签字都是事后补的。另外,上级的监督检查也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的作用。

  “民以食为天”。党和政府始终都把粮食安全放在头等位置,持续加强粮食安全治理、保障粮食供给,强调“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在保障粮食供给的同时,坚决遏制粮企腐败,在粮食收储环节保证粮食安全也尤为重要,决不能让粮仓“硕鼠”窃取来之不易的丰收成果。(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纪委监委汪鹏)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09/27/030098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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