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 资不抵债逃匿被抓获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 资不抵债逃匿被抓获

法官:此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林敏

签了合同,付了装修费,可是活没干完,人就不见了!这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

合同诈骗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往往和经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那么,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呢?平潭法官为您详细解说。

2015年,李谅(化名)在平潭县申请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从事装修工程,并与业主签订口头或书面装修合同,预先收取一半装修款,再向油漆、灯饰、水暖等材料商赊货进场装修。

转眼间,开业也有一年多了,但由于李谅经营管理不善,该装修公司很快资不抵债。在拖欠大量外债、工人工资、材料商货款的情况下,2016年4月,李谅承接了赵小云(化名)的商品房装修业务,双方签订合同,李谅预收了4万元装修款,但在施工装修了约7000元价值后,李谅关闭了手机,中断了与赵小云的联系,逃匿外地。赵小云随后报警。

2017年9月,李谅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公诉机关指控李谅犯合同诈骗罪。但李谅及辩护人均认为本案系经济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请求判决无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谅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明知无能力承包装修工程,仍与赵小云签订装修合同,利用部分履行手段骗取3.3万元的装修预付款后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法院以李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通过签订各种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纠纷。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相似之处在于,都签订了合同,也都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不能按时还款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会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甚至更换手机号码,那在合同不能履行时,行为人的逃离行为是诈骗后的逃匿,还是单纯的躲债行为,就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来考察。

首先,看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及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履约能力,仅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制造假象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骗取财物,就属于合同诈骗;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份,但其具有履约能力,且实际上也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这时应以合同纠纷论处。

其次,看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行为人若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即中断与对方的联系逃匿外地,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合同不能履行时,行为人如果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且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而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法律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官提醒

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诚信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若违背诚信原则,是要受违约责任之罚,但想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