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拒绝抚养收养子女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黄先生:我与前妻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育,2013收养一女孩并办理收养手续。2015年我与李某协议离婚,收养的女儿由我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现在李某再婚,她认为收养的女儿跟她没血缘关系,拒绝给付抚养费。请问,她这样合理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黄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您与李某收养女儿办理了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李某与养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您的前妻李某在离婚后,对养女仍有抚养的义务。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钟兰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