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赃车抵用烟酒钱 老板明知仍占用获刑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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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吴惠煌
一烟酒商行老板明知是赃车,仍将其占用,结果触犯了刑律。近日,诏安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6年10月,一名男子到诏安县某烟酒商行向老板沈某购买茶烟酒,但未支付价款,男子提议将所驾驶的黑色小轿车及车钥匙作为茶烟酒钱的抵押交给沈某,同时约定未还钱该车便归沈某所有。之后该男子不知去向,再未出现。
而后,沈某在检查该车后发现该车无正常的行驶证及其他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明知该车属于赃车,默认将该车抵用的烟茶酒价款,一直保管并使用该车。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查该辆车属于被盗车辆,沈某投案自首。
经诏安县法院审理,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二手汽车,或者接受车辆抵押时,须对方提供购车凭据、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并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来路不明的车辆,切勿购买或使用,避免触犯法律甚至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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