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向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
2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省运用法治方式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说不,倡导舌尖上的文明,将为我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第一时间向省委请示报告《决定》起草的主要考虑和内容,争分夺秒,迅速启动立法工作,制定《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还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在线征求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决定》共15条,主要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划定禁止食用范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从四个方面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同时,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本省依法对野生动物食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监管覆盖野味产业全链条
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储存、运输、邮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三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
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信息纳入信用黑名单
为了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记者 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