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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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巢湖市天湖商城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某建筑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的室内吊顶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又将室内吊顶工程转包给吴某施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由王某按工程量向吴某支付工程款。吴某安排孙某某负责天湖商城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室内吊顶项目的现场管理。2018年6月22日,经孙某某介绍,高某某到室内吊顶施工现场劳动,约定日工资为220元,由吴某向其支付报酬。2018年7月13日,高某某在该工地受伤。之后,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9月21日,该委裁决: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之间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或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具体到本案,高某某受雇于案外人吴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劳动,由吴某向其支付报酬,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具有财产依附和人身隶属关系,建筑公司不对其进行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应具备的特征。因此。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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