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安徽长安网讯 2月17日上午,南陵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远程开庭,对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当晚20时许,赵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客车沿南陵县籍山镇城区主干道行驶回其住处。当赵某某驾车行驶至籍山镇忆湾世家小区门口时,因不服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吵闹。民警接警至现场,发现赵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对其立案侦查。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后,立即提前介入,从办案程序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结案。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工作,仅用半日便审查完毕,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积极与县法院协调案件受理及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等工作,确保该案依法从快得到处理。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经检察官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忏悔。检察官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据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何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