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宣判首例涉疫情诈骗案
安徽长安网讯 2月19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被告人孙某某因在微信群谎称出售口罩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据了解,该案系合肥市首例宣判的涉疫情诈骗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加入了一个销售医疗器材的微信群,其见群内很多人想购买口罩,遂起贪念,欲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1月29日上午,孙某某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该微信群谎称自己是天津某医疗器械公司员工,有2万张口罩出售,且将网上搜索到的产品图片发送在群内,承诺由天津发货、量大便宜、顺丰包邮、票证俱全,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姜某某、黄某等人的信任并加其微信求购,最终骗得三名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其的4500元、2000元、9800元。得手后,孙某某制作虚假物流单假装发货,后将三名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1月30日,被害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发现被骗后相继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冻结孙某某作案所使用微信账号及关联银行卡号。孙某某见状,于2月1日至2月7日,先后将上述诈骗钱款退还给各被害人。2月7日17时许,孙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16300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1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庐阳区法院于2月18日下午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从受理到宣判在24小时内完成。
法官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防疫物资暂时紧缺、购买渠道不畅等情况,往往通过网络等途径发布代购、销售存货的虚假信息,要求先行支付货款或订金以骗取钱财。目前,各级党委政府已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防疫用品供应,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也在加紧生产,市民在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时应当保持理性,通过正规销售途径购买,同时要提高防骗警惕性和法律意识,如遭遇诈骗等不法行为,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也警告企图利用疫情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员,不要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