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能否延期开庭 上诉期如何计算?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建了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研究,解答公众疑问。

  上海高院表示,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问题,上海高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依法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高院对此回应称,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上海高院表示,上诉期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材料可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网上渠道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上海高院称,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针对上述情形对上述企业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做好备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