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出台新规为群众立案减负 不得增加法定外证明材料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今后,当事人去法院立案,只要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不用另外提供居住证明、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等各种证明材料了。7月4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立案审核时,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定外的证明材料。

  《意见》提出,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这意味着,原告不用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用再提供居住证明。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裁判文书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除了方便当事人,本次《意见》出台也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了便利。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等代当事人立案的,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律师也不用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此外,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法院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当事人反复补正。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推行网上立案交费,各中级、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办理网上立案的设备。法院收到网上登记立案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