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对人、留记录、签合同……法官支招为农民工正确讨薪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王彬?周平

农历年底是农民工回家过年的高峰期,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利益问题集中爆发期。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结合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例,为农民工正确讨薪支招。

案例一“有理”找错人官司没打赢

2017年,西峡县的张某来到南阳市区某建筑工地做木工。2018年春节前,张某手中有几张工资条还没结算。张某起诉后,平时负责发工资的郑某称工地老板是刘某,自己只是工资经手人,并拿出了自己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法官建议张某追加刘某为被告。但张某认为,郑某是想推卸责任,坚决不同意。一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耐心给张某释法。最终,张某撤回上诉,重新起诉刘某,并在2019年5月拿到了工资。

法官说法?农民工讨薪要找准“对象”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卢国伟提醒:审判实践中,农民工拿着工资条或者欠款条起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并非所有的出条人都是“老板”。农民工进城务工前,应尽可能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签合同,也应该知道谁是“老板”、工资是谁发的,否则发生纠纷时就有可能出现明明有理却打不赢官司的情况。

案例二平时“微信控”讨薪起作用

2017年10月,王某等12名农民工承接了南阳市区某楼盘的水电工程。发包方与王某商定,劳务费按天计算,双方各自记录,工程结束时对账。12名农民工中,孙某是个“微信控”,每天大事小事都要在朋友圈“晒晒”。工程结束后,王某拿着记工单找发包方结算,发现双方记录有出入。诉讼中,法官在孙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们每天的开工不仅有照片记录,有的还有短视频,与王某的记工单可以相互印证。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留足证据很关键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龚跃伟提醒:农民工进城务工很少主动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没有合同确定工程量,平时就要多注意收集证据,最好定期结算,让老板写字条,平时记录工作量的本子要让老板签字。如果老板不签字,也要对通话录音,或者把工作量通过微信、短信等途径发给老板,和老板对账,还可以让老板雇用的现场管理人员或记工员签字认定自己的工作量。

案例三“一字之差”处理方法区别大

2018年6月,小张到南阳市区某眼镜店担任验光师。老板说等双方都感到满意再签合同。当年10月,老板告诉小张:“眼镜店要装修,给你放两个月假,其间工资照发。”但随后的两个月里,老板没给小张发工资。2019年1月,小张被眼镜店老板告知自己已被开除。诉讼过程中,眼镜店老板否认与小张之间有劳动关系。法官告诉小张,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小张需要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确定其与眼镜店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有区别?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晓普提醒: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虽然仅一字之差,处理程序和途径却是不同的。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关系则分两种情况,如果劳动关系明确且欠付工资款明确,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否则需要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四讨薪途径千万条选对路子最关键

兰某等11名农民工跟着工头李某从事修路等劳务。经结算,李某欠兰某等人劳务费30余万元。兰某等人于2019年9月4日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起诉。法院征得兰某等人同意后,将该案转到了诉前调解中心处理。2019年9月16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李某与兰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兰某等人的工资。仅仅用了12天时间,兰某等人就拿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法官说法?快速拿到工资有很多途径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孙峰提醒:遭遇欠薪,首先可与用工方协商,其次可以找当地工会从中协调,最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投诉。到法院也并非只有诉讼一种方式,除诉前调解外,在欠付劳动报酬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件,也可以利用商事仲裁快速解决纷争。

案例五起诉前“备好课”打官司不慌张

2018年,在镇平县城务工的陈某从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某处承接了3栋楼的外墙粉刷工程。2019年3月,工程结束,经结算,孙某共欠陈某施工班组劳务款50余万元。陈某到镇平县法院起诉时,法官告诉陈某,对方知道被起诉,很可能转移财产。陈某在法官建议下申请了诉前保全。法院判决孙某向陈某支付劳务费,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随后,某建筑公司和孙某主动支付了劳务款。

法官说法?起诉之前要备好“法律课”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李君彦提醒:很多人不知道财产保全的好处。法律上规定的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前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保全。对大标的案件,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或逾期支付风险增加,要注意尽快起诉,尽快申请诉前保全。

案例六看清讨薪节点注意诉讼时效

2010年春,江某的朋友蒋某家盖房子,让江某负责施工。双方结算工程款为23.5万元,蒋某支付15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余款一年后付清,欠条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随后的一年里,蒋某陆续给了江某7万元。诉讼中,蒋某称这是七八年前的事了,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由于江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本案无证据表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一审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不可躺在权利上面“睡大觉”

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朝阳提醒: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以此抗辩的,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收到欠条、借据等,一定要看清楚是否注明支付时间,如果有,一定要在此时间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最好及时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