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6 芝罘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胶东在线11月27日讯(通讯员 郑先奎) 11月22日上午,由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侯某等十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伪证罪一案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八年;

  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五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芝罘区法院宣判的第五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等被判刑,出狱后以社会大哥身份自居,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将被告人侯某、栾某某、李某某、陈某等人纠集在身边,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马某某为首要分子,以侯某、栾某某为重要成员,李某某、陈某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04年至2010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

  据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