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抗疫”之名泄隐私涉嫌犯罪
网上近日曝出多地出现疯传武汉返乡人员名单、确诊患者病历、密切接触者名单的现象,其中不少包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隐私信息。还有人反映,曾遭遇过被陌生人通过电话、微信骚扰,甚至辱骂。在抗击疫情期间,这些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未经允许即被公之于众,隐私权与知情权到底孰轻孰重?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当前,一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战正在紧张进行中。病源地发生在武汉,加上春运返乡、复工返程的大规模人员流动,疫情防控工作也面临着各种考验。为了严密有效地防止疫情传播,各省市积极发布政策、采取行动,不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等组织,把流动人员特别是有武汉旅居史人员的个人信息、行程信息、体温监测、活动监测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绝大部分武汉返乡人员都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主动申报,自行隔离。就在全民积极参与“抗疫”之时,也出现了一些以防疫之名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窃听、窥视、刺探和防止私人信息(私人数据、个人资料)、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秘密被披露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具有不可侵犯的支配和控制权。对私人信息的控制和支配,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自由不受侵犯、限制,个人领域不受非法的窥探、监视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私人信息的控制在隐私权中居于核心地位,是隐私权保护的第一重点,如果失控将造成个人隐私全面、永久暴露的恶果。私人信息是否公开、向何人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均由个人自主决定;非经法定许可,任何组织和他人都不得强制公民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
私权利的保护不得对抗公共利益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又必须是有限度的。当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公民有克减私权利的义务,不能以私权利的保护对抗公共利益。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势必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人员、武汉旅居史人员依照法律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当然,全民防控疫情并不等于个人信息可以“裸奔”。
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此外还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出于实施社会公共管理的目的收集到个人信息之后,立即生成保守个人信息秘密不被泄露的义务。而且,公民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政府收集该信息时公开的目的,不能秘密地扩张使用范围。一切与既定的、公开声明目的相违背的行为,均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多个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了“关于某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社区居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个人的隐私信息。经查,该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将内部报告的电子版转发给无关人员段某,经多次转发后在网上被迅速传播扩散。事发后,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某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处理。
侵犯隐私处拘留并罚款
上述规定约束的是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行为,但这不代表疫情阴霾笼罩下的广大市民就可以随意转发、泄露特殊群体的个人隐私。
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月25日,江苏连云港海州公安分局新南派出所办案民警发现网络上流传了一份武汉来连云港人员名单,其中包含了77人的姓名、性别、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其中一些人员多次报警称受到电话骚扰。该名单还曾被不少群众误认为是新冠肺炎确诊名单,有的群众通过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对名单上的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个人隐私的恶意传播已经严重影响了这77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最终,民警经过详细排查,锁定了在微信中发布名单的一对父子。目前,这二人因侵犯个人隐私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都受到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无独有偶,1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网民姚某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名单上人员在小区内遭到了其他业主的电话骚扰、谩骂。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此外,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提醒广大市民,人们对每日疫情状况、疫情防控措施等享有知情权,但知情范围也是有边界的,全民“抗疫”不等于可以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犯隐私。通过不正当手段传播他人信息既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无助于疫情防控,还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涉嫌犯罪。市民可以通过官方发布的确诊患者行程轨迹了解相关情况,不必过度恐慌。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