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霸铺”遭央视报道,起诉赔偿被驳回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身为一名律师的罗某,认为中央电视台以“霸铺”报道自己行为,侵犯了名誉权,遂把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法官宣读判决书 通讯员 李森摄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法院宣判 通讯员 李森摄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