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对一起六人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2019年9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商彬彬等六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商彬彬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的被告人李强、彭微、柳新华、焦春阳、张博然五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并处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案查封商彬彬名下三套房产之变价款、冻结各被告人账户内之款项及各被告人缴纳在案退赔款均用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彬彬自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间,伙同被告人彭微、李强、柳新华、焦春阳、张博然,与13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协议,通过虚增债务,逐步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后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生事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债”。其中被告人商彬彬涉案金额共计400余万元,犯罪既遂金额160余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商彬彬伙同彭微、李强、柳新华、焦春阳、张博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生事、强行入住被害人家中等“软暴力”手段向13名被害人或近亲属强索“债务”,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基于恐惧心理支付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商彬彬、彭微、李强、柳新华、焦春阳、张博然在借贷行业内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甚至被迫卖房还“债”,六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故对六被告人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等旁听了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