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抓小偷私自处罚 员工敲诈勒索获利数万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份一个周末,某大学的在校生小张像往常一样来到他家附近的超市购物,一提卫生纸、几袋零食,超市采取自助结账方式,小张把前几样东西结了帐,最后那袋9块多钱的零食他动了个歪心思,没有结账也一起装进了购物袋里。刚刚走出自助结账台,他就被超市的巡视员抓住了!

  “别走!什么没结账啊?”

  巡视员林某喝住了他,不由分说就把小张拽到了防损部办公室里。

  “我忘了,我现在就结账”

  小张怯怯地说。

  “那怎么行啊!谁能证明你是忘了结账不是偷呢?!别废话,在超市偷了东西,就得交罚款。”

  “今天你不交2万元罚款我是不会放你走的,我现在就把你交到派出所!”

  “别介,大哥,我是个学生,哪有那么多钱啊!”

  林某一听小张还是个在校大学生,更加嚣张了。

  “不让我报警,那我就向你的学校告发!”

  这下可把小张吓到了,立刻求饶说:

  “您看我卡里还有1万多元的学费,我先交给您吧!”

  就这样,小张用微信转帐的方式把11000元钱全部转到了林某个人的微信里。林某让小张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偷东西并保证罚款是自愿缴纳的才放他回家。第二天,小张越想心里越不舒服,超市凭什么罚这么多钱,自己的学费怎么办啊?一咬牙,小张决定报警求助。最终,警察到超市找到了防损员林某,把林某抓了起来。

  2019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林某交代,防损部经常抓到小偷,罚款额度不是根据偷盗者盗窃的数额按比例赔偿,而是根据偷盗者的身份,看他是否是上班族,有多大经济承受能力等,然后以报警等相威胁,向对方敲诈钱财。有的人偷了十几块钱的东西,只要他有工作且害怕报警,罚他几千块都不是问题,一般均能得手。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检察官提示

  超市里设有防损部,专门负责在超市里巡逻,发现和处理超市盗窃行为。但是,不论是超市本身还是防损部员工,都没有罚款权,一旦抓到偷盗者,按照超市规定,应该告知偷盗者退还所偷的商品或者及时补全商品货款,盗窃数额较大的,则需报警处理。小张盗窃价值9元的商品,林某将其抓获系其职责所在,但林某没有按照正确方式处理偷盗者,而是以此为生财之道,以恐吓、威胁等手段私自处以高额罚款,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时,检察官提醒消费者,现在很多大型超市或者便利店都已经采取自助结账的方式,方便大家购物的同时,也增加了失窃的隐患。超市除了有专门人员巡视以外,还有监控录像全程记录购物结账过程,不论现场发现偷盗行为还是日后通过监控找到偷盗者,偷盗者均需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不要为贪图一时小利而留下一生的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