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当前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领域,仍主要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4+1”的法定领域,“等”外领域的探索虽然已从“稳妥积极”转变为“积极稳妥”,但对于公益标准的判断始终影响着公益范围的拓展。理论上,围绕公益与私益概念内涵及界限的研究仍未有公论,但在实践层面,以当前疫情为例,作为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它所造成的影响,不仅涉及每一个体的利益,还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无论从“量”的利益,还是“质”的利益去衡量,抑或是维护个人自由发展的宪法目标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上,都应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第一,在“量”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的利益具备足够的广泛性。利益是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各种资源、条件机会等事物的统称。重大公共安全具备足够影响私益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属性,并已经广泛地对私益产生影响。以此次疫情为例,不断蔓延的疫情不仅成为直接影响个人生存发展的因素,而且其在全国造成的影响,覆盖范围之广,社会关注度之高,从其已被列为全球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举国上下人人都在做疫情防控便可见一斑。
第二,在“质”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的利益具备足够的重要性。判断某种因素对人是否具有利益是基于人的客观需要,这个需要也是多元的、分层次的,马克思将利益按照内容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和文化利益等,其中的物质利益是根源性的利益。罗尔斯按照主体将其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庞德将其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但无论是以内容划分还是以数学集合由小及大的模式推演,其中都有一个本源性的基础利益存在,影响每个主体。比如,无论是自然状态下的原始社会,还是集群发展的文明社会,维系人安全健康的因素都是必需,比如阳光、空气、水。时至今天,这份安全健康的需求并未改变,只是由个人努力获得演化为国家所应努力提供的公共福祉,并且在契约精神下,这份公共福祉实现的效果往往就成为衡量国家和社会发展质量的决定因素。而放眼此次疫情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社会的影响,其所触及的利益因素,不仅仅直接涉及到个体的安全健康,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的发展质量,于个人、社会和国家,均符合利益的本源性。
第三,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符合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积极保障的精神。规定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是现代宪法的核心,按照国家权力参与的主动性,公民基本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消极权利是国家不需要过多干预的权利,比如自由权,而积极权利则是指需要国家权力积极推动实现的权利,我国宪法中也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次疫情暴发后,国家围绕疫情所采取的对病人应收尽收,免费诊治,打击哄抬物价扰乱经济秩序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其依据是以宪法为核心所确立的法制体系,其目的是履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责任与公民权利,积极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第四,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如何在新时代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如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出了“中国之治”的重大理念,并做了系统部署,其中“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被明确提出,体现了公益诉讼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公益诉讼作为新兴职能,本身的使命就是将司法化手段引入国家治理体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和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任何有利于上述目的实现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具体权力分配和运用上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但在逻辑上都不是师出无名,任何没有做到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未被禁止纳入“等”外领域。这次疫情出现后,党中央将应对疫情视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一次检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有利司法环境。《通知》要求,要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这体现了公益诉讼在既有条件下在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中的探索,但就实际而言,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并非只有疫情,疫情也并非只有野生动物可以造成,在重大自然灾害、热点社会事件中均可能出现,而每一场应对都是各职能领域甚至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国家也更为注重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将精力投入源头治理,源头防控,系统治理,系统防控,联防联控。所以,此次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探索推进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等”外领域的一次契机,也应是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现实支撑,这不仅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公益保护需求,还是落实党中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以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益之举。
当然,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公益诉讼不代表替代其他部门职能,公益诉讼的监督性质不会改变,主要工作原则也不会改变,还是应当立足公益保护,着眼于促进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程序,以及为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提供保障等方面,切实做到监督补位不越位,促进行政权行使的依法、高效和便民。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