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时间:2021-08-31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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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有关背景情况

  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提出在特定路段和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统一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等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三部委启动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二、《规范》修订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2019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调查,共收集了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反馈报告。10月,三部委联合召开座谈会,并组织16家测试区签署《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场)共享互认倡议》,推动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二是开展编制工作。2020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研究提出《规范》的整体框架,细化异地申请与测试互认规则要求,增加载人载物示范应用等内容。4月,三部委组织行业机构和骨干企业专家,针对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总结广州、湖南等地方以及部分企业示范应用经验,形成《规范》(初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2020年5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多次组织召开主要企业、行业机构参加的座谈会,针对重点问题进行现场调研,认真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随后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就《规范》主要内容在行业内达成了广泛共识。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并对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参照校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驾驶人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操作模式以及数据记录等要求。

  (三)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四)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六)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委。

  (七)附则。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四、有关考虑和说明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3499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