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刑事诉讼规则 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光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

  据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共17章684条,相比2012年《规则》减少了24条。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

  童建明表示,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法。因此《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化司法人权保障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刑事诉讼法规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

  检察官法第五条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则》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

  《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规则》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规则》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规则》还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