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俩公章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运用协商争点整理办案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日前依法公开审理尹某红与贵州中诚宜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主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运用协商争点整理等方法程序,成功地当庭确认了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该案纠纷始于一枚印章,即中诚宜佳公司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的印章由该公司执行董事樊某加盖,这种情况下该枚印章是否能代表中诚宜佳公司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

  2014年4月1日,尹某红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贵州壹壹公司、贵州中诚宜佳公司,担保人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曹县德泰置业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具体借款金额以实际打款金额为准。该协议第四条约定: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4年4月2日、11日、13日、15日,尹某红及其委托的案外人尹国某、张晓某向壹壹公司指定的账户汇款共计520万元。2014年4月23日,壹壹公司向尹某红出具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收到尹某红的520万元,收款事由为借款。

  因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未能及时偿付借款,尹某红遂将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德泰置业公司以及担保人东阳三建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中诚宜佳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印文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借款担保协议书》上的贵州中诚宜佳公司印文与样本(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6年11月14日,原中诚宜佳公司执行董事樊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我本人曾作为贵州中诚宜佳公司的执行董事,掌管该公司公章并在该份《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该公章为公司设立时刻制,未在相关部门备案,但对外公开使用。2014年5月31日通过我账户向尹某红转账258266元,系我代表贵州中诚宜佳公司向尹某红支付的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由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向尹某红归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对应利息、律师费、差旅费等经济损失,德泰置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对壹壹公司、中诚宜佳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东阳三建公司对应由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诚宜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高院改判中诚宜佳公司不承担责任,其余主体的还款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等均不变。尹某红、东阳三建公司、东阳三建贵州分公司不服,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经审查,裁定本案由最高法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提审后开庭审理前,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引导各方当事人自行归纳本案的争点,并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程序处分权和实体处分权。在法官的引导下,当事人拨开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迅速找到了案件最核心的问题——从证据层面来看,该枚印章是否在代表中诚宜佳公司的其他文本上使用过;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债权人尹某红签署协议时是否有理由相信樊某可代表中诚宜佳公司在协议上签字。在此前提下,各方均同意将与这两个争点无关的其他争议搁置。还将明显不能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从而让庭审更加聚焦、更加有针对性。

  通过争点整理,各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差距也在显著缩小,这为双方的和解创造了积极的条件。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中,尹某红与中诚宜佳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中诚宜佳公司同意在30天内向尹某红支付300万元,而尹某红也同意在收到款项后放弃追究案涉合同各方责任的权利。

  在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一达成调解后,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经过一个半小时紧张有序的庭审,第五巡回法庭当庭查明了事实,依法确认了中诚宜佳公司与尹某红达成的和解协议。东阳三建等当事人也表达了接受法庭调解的意愿,本案将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部分将依法作出判决。

  据本案审判长冯文生介绍,本案成功地运用了协商争点整理办案方法。在这一新颖的审判方式中,律师转变了角色,不是法官的“对手”,而是通过与对方当事人的“对抗”来赢得案件,真正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变成了法官的“帮手”。通过将争点整理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这一方式,充分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回归到“法律人”的初心。在庭前会议中,一个又一个的法律问题被各方代理人一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