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院可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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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 孙满桃)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
因此,《规则》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
《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另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上述规定,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规则》还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
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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