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年轻院士”李宁贪污案宣判:被判12年 罚金300万元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光明网讯(孙满桃 巩银凯)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贪污341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

  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同张磊利用李宁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但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

  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期限长达5年以上 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一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五年。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变化、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等几个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延长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可依法报请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审判长说,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

  科技、教育领域反腐无禁区 科研经费管理需规范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高铭暄指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坚持的重要方针,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也不例外。科研经费的用途具有明确专属性,不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套取。

  高铭暄还表示,科研经费管理机制不完善,不能成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依据。通过该案的审理,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徐岱表示,通过该案必须确信的是,事前预防永远优于事后处罚,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是重中之重。

  徐岱说,构建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犯罪依法处罚,不搞法外开恩。同时,追究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案件不能过于机械与严苛,结合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