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犯罪,最高还可判死刑!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攻坚阶段。值此紧要关口,却有少数人员刻意隐瞒病情或不如实报告疫情高发地旅行、居住史,并与他人密切接触,结果致多人,甚至医务人员感染或隔离。

在此,法官提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刻意隐瞒病情或不如实报告旅居史,期间与不特定多数人有密切接触,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传播,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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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七:隐瞒病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最高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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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道中相关人员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自己的行程、居住情况未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

2 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与有武汉旅行、居住史的人员或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自己的接触史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

3 在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没有接受隔离治疗,也没有自行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

4 有上述前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在与他人密切接触过程中,将病毒直接传染给他人,或造成大量密切接触者甚至医务人员被隔离。

法律规定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七:隐瞒病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最高还可判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及《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答疑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七:隐瞒病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最高还可判死刑!

问: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上述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如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可能会判处死刑?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前文所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尤其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在什么情况下,“隐瞒病情、不如实报告”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武汉旅行、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在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或治疗,期间虽采取一定防护措施,但因过失仍未避免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外地归乡或返城复工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在接受社区(村委会)、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如实登记、报告自己的身体、行程及特殊人群接触史等情况。

2.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向医生如实说明自己的身体、行程及特殊人群接触史等情况。

3.需要强制隔离的,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居家隔离的,应避免出行,严格限制与外人接触。

4.如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坚守在战“疫”一线的医务人员,承受着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压力,与病毒战斗、与时间赛跑;置身于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加速攻关,全力研制抗病毒疫苗和药物;“两神山”医院建设和投入使用体现了中国速度,为患者开启生命的“安全岛”……许多人已经冲锋在抗击疫情最前线。

减少出行,做好自我防护,如实报告情况,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疫情终会散去,春天即将到来。让我们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法条链接

【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法律篇·系列七:隐瞒病情不报:可能构成犯罪,最高还可判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ND】

封面素材配图|来源网络

供稿|刑 一庭 丛卓义

编辑|蒲宝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