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发出建议
光明网2月24日电(记者 陈畅)近日,北京四中院发布《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预判研究,提出审判工作对策。
北京四中院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点,结合历年受理涉外案件类型所涉及的领域,调研认为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直接因疫情而产生的涉外案件,二是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三是因疫情引发的投融资类及其他案件。
记者了解到,直接因疫情面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包括境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按时进行交付而引发的涉外买卖交易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托运方与接受方之间的涉外运输合同纠纷;境外工程施工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涉外工程类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撤回广告投放,演艺人员与观众可能无法到场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展览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包括消费旅游合同等纠纷,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涉外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服务业产生纠纷以及涉外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引发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四中院针对涉外企业可能面临的十二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给出了提示建议。具体包括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在我国提起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仲裁时效如何处理、如何查明外国法律、针对疫情影响主张减免责任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如何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如何收集履行合同证据、在履约不能过程中应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涉外合同、涉外企业作为违约方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更大损失以及涉外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可否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等问题。提示内容全面具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实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