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沙龙聚焦恶意注册与囤积商标行为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为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11月1日起,经过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商标局、代理服务机构和企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务工作的专家代表做客人民网IP沙龙,深入研讨《商标法》实施中面临的恶意注册、囤积行为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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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处长胡安琪介绍说,前三次《商标法》修改都是全面修改,此次则是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涉及6个条款,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恶意申请的规制,如:强化了对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代理人的规范化要求,即如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的恶意申请行为,还提供代理服务的话,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处长郑海燕介绍了几种出于“恶意”目的使用商标的情况。一是申请人囤积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牟利;二是申请人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而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利用了他人商标已经建立起来的一定的商誉;三是申请人注册商标后,以此为条件要挟他人与其进行商业合作,开出不合理的条件。

  对于郑海燕提到的恶意注册申请,也是企业的烦心事。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公司董事长张朝栋发现,机构代理的大企业几乎都遭遇过傍名牌或者这样那样恶意的攀附。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部长郭伟红表示,随着企业越做越好,遭遇傍名牌的情况随之出现。对此,小米集团高级法务总监赵丝幪称:“根据实际的使用预期,我们一年在国内注册达几千件。商标注册前,业务团队会对商标名称进行近似查询,但是也常会碰到所起的名字被注册过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六处处长孙欧表示,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申请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是很明显。因此,对于申请量大的商标囤积行为,我国一直没有有效制止的手段。第四次《商标法》修订中,通过修改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规定,赋予了我们一个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后续评审程序中,第四条也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使打击恶意注册法律手段更充分、更有力。

  对于遭遇商标恶意注册的企业,孙欧建议把握三个关键:及时、准确、有力。及时是指如果企业商标受到侵犯须在有效期内到商标局评审处提无效宣告,如果超过了五年,不属于造成不良影响、扰乱公序良俗的情况就无法提出无效宣告了。准确,指的是准确适用法律。比如,企业被商标代理人抢先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要用《商标法》第15条准确提出,错用条款会丧失补救机会。有力,指的则是在提出无效宣告后,要举出充分的证据。(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