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为民企送新年“大礼包”
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家是浙江的宝贵财富。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本届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昨天召开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作为浙江省的重要立法项目,其立法过程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及时发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为深化长三角立法协同还征求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累计征求意见达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
在刚刚闭幕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各代表团对条例制定过程中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法规以99.51%的赞成率高票通过,也充分反映出各位代表对法规内容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肯定。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还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围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同时,规定了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记者 严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