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餐饮业等应逐步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并相应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实现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活动无害化;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监督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增强地方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管理,提高转移效率。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移出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为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带头等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赋予地方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权限,草案二审稿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等多项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淘汰的设备、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等违法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将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