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行为拟最高罚款两千万元
证券法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此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根据国务院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授权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届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此前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说,目前相关改革措施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落地并平稳运行,为证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草案从改革证券发行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尤其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作出多处修改,大幅度提高了证券违法成本,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草案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草案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与此同时,鉴于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有意见提出,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草案充分吸收了这些意见,新增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