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出道” 竟然走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盗窃之路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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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文盲,群众,无业,家住黑龙江省。1998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安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大润发超市扒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衣兜内的OPPO牌R9手机一部。经枣庄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牌R9手机价值700元。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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