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开奔驰专门“碰瓷”大货车 均被判刑
为了“来钱快”,他们盯上正在转弯的大货车,干起了“碰瓷”的营生。办案检察官细致审查,条分缕析—— 一起“碰瓷”,同获两罪
专门“碰瓷”大货车
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马强在刑满释放后,又琢磨起了“来钱快”的法子。他与刘帅、于力纠集吕某、王某、闫某,驾驶奔驰牌汽车,在道路上故意碰撞正在拐弯的外地货车,通过虚假陈述事故事实、要挟货车司机等方式,误导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进而骗取保险公司事故理赔款、敲诈勒索货车司机财物,在当地产生了恶劣影响。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马强等人在山东省泰安市多地作案4起,敲诈勒索货车司机钱款5万余元,骗取事故理赔款50余万元。公安机关认定马强等6人涉嫌敲诈勒索,提请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19年5月,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敲诈兼骗保,所涉几罪?
马强他们非常清楚大货车极易在拐弯时违章,因此,他们选择在大货车拐弯时作案,增加大货车负事故全责的可能性。
这4起案件都是马强先在案发现场附近放风,锁定目标后电话指挥同案犯驾驶奔驰车直行,故意与正在拐弯的大货车相撞。4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都是大货车方全责。根据保险合同,大货车一旦被认定为全责,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就会进行理赔。于是,马强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4起事故中有两起理赔数额均为2万元以下,保险公司直接予以赔付。但另2起理赔额都在20万元以上,保险公司对事故存疑而未赔付。
办案检察官梳理案卷后认为,马强等人隐瞒真相向交警、法院做虚假陈述,再利用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向保险公司索赔,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失,该行为应认定为诈骗。同时,马强等人通过殴打、辱骂、堵车、拦截等手段向大货车车主在保险理赔款之外索要财物,不给钱就不让货车开走。检察官经审查认定马强等人的这一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他们所涉罪名是否相同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能确定,马强与刘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而其他四名同案犯只是参与了撞车,知道要“走保险”,这个行为涉嫌诈骗,但是否是马强与刘帅敲诈勒索行为的共犯呢?办案检察官对全案证据逐个梳理后,认为四人是否明知及何时知道马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知道后是否继续参与犯罪是关键所在。
办案检察官指导公安机关核实马强敲诈勒索行为发生的时间、场所、四人能否看到或听到该行为。同时检察官就四人是否明知敲诈勒索、何时知道等细节着重讯问。
经核实,本案是经预谋的“碰瓷”,四人撞车前都明知或意识到自己的分工:或是真正撞车的驾驶员,或是撞车后冒充驾驶员参与事故处理。总之,四人均明知要配合马强获取不义之财,虽然财物来源不明确,但此案中的财物来源无非是保险理赔或车主本人,可见敲诈勒索也在四人的主观故意预测范围内。撞车后协商时,四人均目睹了马强对被害人的要挟和打骂。协商过程四人虽未具体参与,但他们能够看到或听到马强的所作所为。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继续配合马强实施后续犯罪,理应认定四人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拒不供述到当庭认罪
马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初期均以“记不清”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从同案犯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确定马强的犯罪事实,同时根据言词证据指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庭审讯问时,检察官通过讯问让同案犯的辩解自相矛盾,谎言不攻自破。在辩论环节,辩护律师提出了于力等四人未参与敲诈勒索,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因检察官在审查时已经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补强并进行了反复论证,当庭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了反驳。最终,马强供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9年5月,岱岳区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马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刘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于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马强等人提出上诉,11月25日,泰安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郭树合 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