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丈夫“出轨” 妻子敲诈“第三者”被判刑
齐鲁法制网11月14日讯(通讯员 辛青)“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自古以来,歌颂夫妻忠贞不渝感情的诗句不胜枚举。
发现与自己相濡以沫多年的丈夫竟然有了婚外情,一直蒙在鼓里的妻子本应是受害者,但近日莱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妻子却成了被告人,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意外发现其丈夫衣某某与邱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感觉被最亲密的人背叛的孙某某心灰意冷,但又不甘心就这样放过“第三者”,于是她脑筋一动,准备用自己的办法“惩罚”邱某某。
孙某某立即申请了昵称为“找你”的微信号,以陌生人身份与邱某某聊天,并逐渐取得了邱某某的信任。8月21日,孙某某以向邱某某丈夫曝光邱某某与衣某某间的婚外恋情及裸聊照片为要挟,向邱某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封口费。自知理亏的邱某某很是慌张,为了避免丑事败露,她只得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1万元。
这边孙某某向她索要封口费,另一边她“心爱”的情人衣某某也不安分起来。同年9月初,衣某某称自己正在与妻子闹离婚,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6000元钱,但自己手头正紧无力支付。邱某某心肠一软,就给了衣某某4000元人民币。可日子慢慢过去,衣某某却仍然没有离婚,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的邱某某最终选择报警。
民警在侦查衣某某案件时,叫来了其妻子孙某某了解情况,在调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孙某某有敲诈勒索嫌疑,于是对孙某某进行传唤调查。
案件侦破后,孙某某退赔邱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检察院以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莱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有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