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案款安全交接,法官上门送到病人手中
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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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鲁某某为同村村民,2017年9月两人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定:鲁某某与孙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孙某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孙某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9年3月孙某某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最终,法院判令:鲁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5.4万元;孙某某赔偿鲁某某损失9000余元。
2019年12月9日,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鲁某某,向其释明法律,晓以利弊。被执行人经过几天的考虑后,同意履行法律义务,但要求分期支付。孙某某不同意分期支付,执行法官又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2月16日,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执行局签署和解协议,并当场交接案款,但仅申请人丈夫按时到法院,申请人孙某某并未到现场。申请人丈夫称孙某某自交通事故后一直全身颤抖,丧失行动能力,无法到法院签字,他带了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有权代理签字。
执行法官心里犯了嘀咕,申请人孙某某为十级伤残,不应严重到丧失行动能力,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猫腻”?孙某某的丈夫可靠么,这钱确保能到申请人的手里?
为确保万无一失,即使忙得脱不开身,执行法官也决定在双方签完和解协议后,利用午饭时间,带着案款到申请人孙某某家中看一看。
在孙某某家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孙某某确实全身颤抖,行动困难。为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钱,可一直没查出病因,现在是既没钱过年也没钱看病。拿着这笔案款,孙某某年后就可以到北京看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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